• 关于《【酒类】行业管理规范》修订的意见征集通知
  • 第一章【适用范围】 ​
  • 第二章【入驻及退出】 ​
  • 2.1 入驻方式 ​
  • 2.2 入驻要求 ​
  • 2.3 类目清出标准 ​
  • 第三章【资质要求】 ​
  • 3.1 行业资质和商品资质 ​
  • 第四章【资费标准】 ​
  • 4.1. 保证金 ​
  • 4.2.技术服务费 ​
  • 第五章【经营要求】 ​
  • 5.1 新手期 ​
  • 5.2 体验分 ​
  • 5.3 精选联盟 ​
  • 第六章【商品要求】 ​
  • 6.1 禁止出售的商品 ​
  • 6.2 商品信息要求 ​
  • 6.2.1商品标题 ​
  • 6.2.2商品主图 ​
  • 6.2.3 商品详情 ​
  • 6.3 商品标识标签规范 ​
  • 6.4 商品质量要求​
  • 第七章【内容规范】 ​
  • 7.1 禁止推广的商品​
  • 7.2 宣传规范 ​
  • 第八章 【违规处理】 ​
  • 8.1 .资质相关 ​
  • 8.2 商品相关 ​
  • 8.3 内容相关 ​
  • 第九章 【服务保障要求】 ​
  • 9.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 9.2 售后要求 ​
  • 9.3 飞鸽IM使用要求 ​
  • 9.4 争议处理规范 ​
  • 第十章【附则】 ​

关于《【酒类】行业管理规范》修订的意见征集通知

2022-09-05 02:48:08电商运营团队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经营行为,现修订《【酒类】行业管理规范》。
现就此规范进行意见征集,欢迎您在意见征集期内(2022年8月25日—2022年8月31日)于规则众议院【意见征集】版块投票反馈。
核心变化:
1、国产白酒细化定准需求及外化国产白酒品牌白名单。
2、关于组套商品发品约束。
3、新增类目剔除规则,将重大违规行为作为类目准出条件。
4、其他酒滋补保健规则拆分未剔除的滋补保健相关部分。
规则正文:
第一章【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酒类】类目的商家及推广【酒类】类目商品的达人。
第二章【入驻及退出】
2.1 入驻方式
2.1.1 对于不同的类目,平台目前有不同的入驻要求,即定向准入或普通销售。
(1)普通销售:即开放招商,商家无需经过申请提报及平台评估,满足基础招商要求即可自主操作入驻。
(2)定向准入:包含类目定准和品牌定准,其中类目定准指平台对部分类目的商品,商家通过【线上流程申请】填写信息详情,并在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常经营;品牌定准指商家售卖的商品品牌需包含在平台品牌名单内方可销售。
2.1.2 酒类目为全一级类目定准,部分叶子类目品牌定准。
2.2 入驻要求
2.2.1 商家需遵守《招商标准及资质要求》规范进行入驻及发布商品。
2.2.2 各定向准入类目具体定准要求如下: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定准方式
定准品牌清单
新增品牌申请入口
品牌资质
酒类
国产白酒
/
品牌定准+二级类目定准
1、旗舰店、专卖店商家须提供商标权利人为源头直至开店主体的充分授权及完整授权链路,不得有地域限制;
2、专营店商家需提供以商标权利人,或其关联主体,或国内一级总经销为源头的一级及以内经销授权:
  • 商标权利人的关联主体包括母公司、子公司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 授权链路中关联公司需提供主体间关联证明或企查查/企信网截图,关联关系不占授权链路级别;
3、仅有经销授权,无商标授权的,店铺名称不可使用商标;
4、单品定准:对于部分特殊品牌,仅允许取得品牌方对抖音电商平台特定经销授权的商家经营该品牌的部分单品(该品牌下其他单品不受限制),品牌及对应单品明细参见【酒类定向准入单品明细】 (暂不接受新增)。
葡萄酒(国产)
国产葡萄酒
品牌定准+三级类目定准
1、旗舰店商家需按照平台招商入驻规则要求提供品牌资质,参考《招商标准及入驻规范》
2、专卖店经营国内品牌须提供以商标注册人为源头直至开店公司主体的二级及以内品牌授权;
3、专营店经营国内品牌须提供以商标权利人,或其关联主体为源头的二级及以内经销授权:
  • 商标权利人的关联主体包括母公司、子公司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 授权链路中关联公司需提供主体间关联证明或企查查/企信网截图,关联关系不占授权链路级别;
4、仅有经销授权,无商标授权的,店铺名称不可使用商标。
洋酒(国产)
国产白兰地
品牌定准+三级类目定准
国产威士忌
品牌定准+三级类目定准
黄酒
传统黄酒
品牌定准+三级类目定准
品牌新增入口暂时关闭
1、旗舰店商家须按照平台招商入驻规则要求提供品牌资质,参考《招商标准及入驻规范》
2、专卖店、专营店商家经营国内品牌须提供以商标注册人为源头直至开店公司主体的二级及以内品牌授权,经营国外品牌提供以商标注册人为源头直至开店公司主体的三级及以内品牌授权。
葡萄酒(进口)
洋酒(进口)
进口葡萄酒
进口威士忌
进口白兰地
仅类目定准
仅接受原瓶原装酒类准入。
原瓶原装定义: 指从葡萄种植、采摘、榨汁、发酵、窖藏、酒液装瓶、酒瓶标签及内外包装全部在原产国完成。
【原产地证明要求:需与商品信息及原产国一一对应、报关单位为瓶】
1、旗舰店商家需按照平台招商入驻规则要求提供品牌资质,参考《招商标准及入驻规范》
2、专卖店经营国外品牌提供以商标注册人为源头直至开店公司主体的三级及以内品牌授权;
3、专营店经营国内品牌需提供以商标权利人,或其关联主体为源头直至开店公司主体的二级及以内经销授权,经营国外品牌需提供以商标权利人或其关联公司为源头的三级及以内经销授权:
  • 商标权利人的关联主体包括母公司、子公司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 授权链路中关联公司需提供主体间关联证明或企查查/企信网截图,关联关系不占授权链路级别;
4、仅有经销授权,无商标授权的,店铺名称不可使用商标。
洋酒(部分)
啤酒
露酒/果酒
米酒
力娇酒/Liqueur
伏特加/Vodka
梅酒
金酒/Gin
预调鸡尾酒/Alcopop
威末/Vermouth
朗姆酒/Rum
龙舌兰/Tequila
露酒
果酒
米酒
仅类目定准
/
/
1、旗舰店商家须按照平台招商入驻规则要求提供品牌资质,参考《招商标准及入驻规范》
2、专卖店、专营店商家经营国内品牌须提供以商标注册人为源头直至开店公司主体的二级及以内品牌授权,经营国外品牌提供以商标注册人为源头直至开店公司主体的三级及以内品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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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店铺类型定准:
  • 酒类全部类目仅接受官方旗舰店、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铺入驻。
  • 不接受普通店铺(企业店+个体店)入驻。
  • 营业执照:开店主体注册资本需高于 50万人民币(含50万),另需确保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 体验分:体验分>4.2分且商品体验分>4.0分(仅针对已有体验分商家)。
  • 组合商品:酒类赠品/组套商品(包含多品牌、同品牌不同系列规格等;出厂即为组合商品不受组套限制)需通过组套工具发出,同时需满足以上定准要求,详见《【酒类赠品/组套商品】实施细则》
2.3 类目清出标准
2.3.1 针对一级类目“酒类”,当商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将会被剔除酒类目:
(1)严重危害消费者体验,包括但不限于体验分连续14天体验分<4.0或品退率、投诉率、差评率等负向指标严重高于类目均值。
(2)在酒的内容宣传中含有现场调制调配、灌装的相关行为。
(3)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发布非约定商品(情节严重,详见【商家-发布非约定商品】细则)/品牌(情节严重,详见【商家-发布非约定商品】细则)、发布禁售商品、明示或暗示酒具有滋补/养生/壮阳等功效、通过作弊手段规避平台监管、虚构商品信息(情节严重,详见【商家-虚假宣传】细则)、提供虚假资质材料。
2.3.2 类目清出即关闭该类目的经营权限,对应类目下的商品将会被下架,除酒类目外的其他类目经营不受影响。
2.3.3 被剔除“酒类”类目后,需满60天后方可再次提报开通酒类目,平台评估通过后,方可重新入驻。部分经营期间严重违规的商家将被永久禁止酒类目开通权限。
第三章【资质要求】
商家除需遵守《招商入驻标准及资质要求》中主体资质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3.1 行业资质和商品资质
一级类目
行业资质
(选择类目时提交)
商品资质
(创建商品时提交)
酒类
经营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内商品需提供:
1、该类目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3、经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质量标准效期内的CNAS或CMA检验证明。
国外商品需提供:
1、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原产地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与报关单中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等商品信息一致的原产地证明。
4、委托进口协议:经营进口商品,若报关单上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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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费标准】
4.1. 保证金
商家需遵守《保证金管理规范》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具体金额详见《基础保证金标准》
4.2.技术服务费
根据《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平台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服务费用,相关内容及金额详见《2021年技术服务费标准说明》
第五章【经营要求】
5.1 新手期
平台为确保新商家的货品质量及服务能力,引入试行新手期规则,商家开店成功后即进入新手期。新手期期间平台将对店铺进行动态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则限制商家日支付单量上限为1000。考核周期及机制详见《新入驻商家进入新手期规则》
5.2 体验分
体验分是反映店铺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当商家体验分<3.2时,平台有权与商家的该店铺终止合作。体验分相关的构成及机制详见《商家体验分说明》
5.3 精选联盟
若商家使用精选联盟平台推广上述类目的商品,需遵守《精选联盟平台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商品要求】
6.1 禁止出售的商品
6.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出售部分商品,被禁止出售的商品详见《禁止发布信息及管理规则》
6.1.2 不允许发布“禁售临近保质期”商品,详见《商品保质期规范》中“三、【发布要求】——不可销售临期商品”。
6.1.3 综合以上规则,涉及酒类禁售商品如下:
  • 酒类:含有动物器官的酒(包括但不限于三鞭酒、鹿鞭酒)、含有动物血的酒(包括但不限于鹿茸血酒、鹿血酒)、冬虫夏草酒、滋补功效酒。
6.2 商品信息要求
商家发布商品时需遵守《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的相关要求外,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6.2.1商品标题
(1) 商品标题须与实物商品标签上的信息保持一致,品牌、品名、度数、净含量等信息不得混淆。
(2)同一商标持有人的品牌可在标题中使用集团公司品牌,但须明确该商品为“XX股份公司、XX集团公司出品”,且不可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如非同一商标持有人品牌,不可在标题中使用集团公司进行宣传。
(3)标题格式: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商品名称 + 度数 + 净含量。
示例:茅台 飞天茅台 53度500ml。
(4) 如商品已临近保质期,须在标题中注明“临期商品”字样,商品是否为临近保质期的认定标准详见《商品保质期规范》中“三、【发布要求】”。
保质期
可售临期商品
禁售临期商品
730天≤保质期
90天≤临近保质期<150天
临近保质期 <90天
365天≤保质期<730天
45天≤临近保质期<90天
临近保质期 <45天
180天≤保质期<365天
30天≤临近保质期<60天
临近保质期 <30天
90天≤保质期<180天
2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40天)
临近保质期 <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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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商品主图
图片格式:png,jpg,jpeg,且图片尺寸至少600像素*600像素,1:1上传图片
主图
展示内容
第一张
  • 商品正面实物图
  • 展示商标及商品名称
第二至五张
  • 类型:其他角度实物展示、内容物展示、外包装展示、标签信息展示(图片展示类型可选择性展示)
  • 标签信息展示:
  • 清晰的标签图:国产酒品展示中文标签;进口酒,请展示简体中文标签
  • 标签内容:含生产日期、生产商、厂址、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国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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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商品详情
商家须如实描述商品的信息,确保商品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具体规范如下:
(以下商品详情内容带”*“的模块必须展示)
基本信息*
商品基本信息涉及以下内容:
商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产地、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
  • 保质期: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产品展示*
包含:商品卖点介绍展示、商品细节展示、标识标签展示、商品包装展示 。
  • 标识标签展示:
  • 清晰的标签图:国产酒展示中文标签; 进口酒展示简体中文标签。
  • 标签内容需符合下文“6.3 商品标识标签规范”的要求;。
资质展示*
  • 食品生产许可证(进口商品可豁免展示)。
  • 如为进口商品,请展示报关单 。
  • 特殊资质展示:宣称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转基因食品,需展示对应资质 。
例,如宣称有机产品,需展示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
品牌介绍
  • 品牌说明介绍
警示语*
  • 素材中需包含警示语:
  • 内容参考:未满18周岁的用户请勿购买本商品;孕妇请勿饮酒;酒后请勿驾车。
售后保障
  • 售后服务说明 (如商品依法存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情形,需在商详页显著位置进行提示,并说明不支持七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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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商品标识标签规范
商详页需清晰展示商品的标识标志信息/外包装图,具体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
预包装食品(有SC)
商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具体参考以下模板:
default.png
注: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可免除标示营养标签;
6.4 商品质量要求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执行标准(标注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后续相关国家标准更新,商品质量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
现行相关标准
  •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 GB 478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 GB 4789.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 GB 5009.1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 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 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 GB/T4789.3-201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法律法规
  • 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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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有权对售卖商品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检,若抽检商品出现不合格,平台有权依据不合格商品的严重程度进行梯度处罚,详见《商品品质抽检管理规则》
第七章【内容规范】
7.1 禁止推广的商品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禁止发布信息及管理规则》
(2)禁止推广“禁售临近保质期”商品,详见《商品保质期规范》中“三、【发布要求】——不可销售临期商品”。
7.2 宣传规范
7.2.1 商家发布商品信息时,需遵守《商品信息发布规范》及“商品信息要求”。
7.2.2 创作者以直播、短视频等方式推广(分享)商品时,需遵守《电商创作者管理总则》 中的相关规定。
7.2.3 除上述要求外,商家发布商品信息及达人以直播、短视频等方式推广(分享)商品时,需遵守《「酒行业内容宣传规范」实施细则》
第八章 【违规处理】
商家若违反平台相关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协议或规则对其进行处理,其中:
8.1 .资质相关
8.1.1 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或更新资质的,将依照《未按平台规则提交资质材料》进行处理。
8.1.2 如提交的资质是虚假的,将依照《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进行处理。
8.2 商品相关
8.2.1 如商家出售《禁止发布信息及管理规则》中的商品,将依照《发布违禁商品/信息》进行处理;
8.2.2 如商家未经审查许可,出售定向准入类目的商品,将依照《发布非约定商品》进行处理;
8.2.3 如商品信息中缺少上述各项要求的,将依照《滥发信息-商品缺少必要信息》进行处理;
8.2.4 若不符合商品质量要求的,将依照《商品品质抽检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8.2.5 若不符合商品标识标签要求的,将依照《商品标识标志不合格》进行处理;
8.3 内容相关
将依照《电商创作者管理总则》《抖音商品分享功能用户信用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则,对违规推广的创作者进行处理;同时,平台有权依照《商家对关联达人商品推广行为的管理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理。
第九章 【服务保障要求】
9.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七天无理由,指消费者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对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并符合完好标准的商品,可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商家需遵守《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
  • 对于酒类商品,商家可自行选择是否支持“七天无理由”。
9.2 售后要求
商家需遵守《商家售后服务管理规范》中对于售后服务的要求。
9.3 飞鸽IM使用要求
飞鸽是平台提供给消费者和商家的即时沟通工具,通过该工具,消费者可以联系商家,进行商品或服务咨询。商家在使用飞鸽和消费者沟通的过程中,需遵守《飞鸽服务使用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9.4 争议处理规范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消费者争议,需按照《售后争议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10.1 【生效时间】本规范于2021年03月25日首次生效,拟于2022年9月8日最新修订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以实际为准。
10.2 平台有权对本规范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 。 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平台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平台服务 。
10.3 平台商家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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