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车及安全座椅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及违规处理细则
  • 一、适用范围​
  • 二、检测依据​
  • 三、检测方​
  • 四、检测标准​
  • 4.1 商品品质质量检测项目​
  • 4.2 产品标签、标识检验检查项目​
  • 五、判定原则​
  • 5.1 判定总则​
  • 5.2 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 5.3 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 六、违规处理​

【童车及安全座椅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及违规处理细则

2024-02-23 06:32:37电商运营团队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童车及安全座椅品类商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童车及安全座椅等。
二、检测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27887《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GB 14746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 14748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 14749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三、检测方
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四、检测标准
4.1 商品品质质量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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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产品标签、标识检验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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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情节一般”是指商品有标明商品信息的中文标识标签,但标注内容的信息有缺失或标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情节严重”是指商品无中文标明的商品信息,或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无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商品标明的信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识标注标准,导致平台产生重大损失。
五、判定原则
5.1 判定总则
5.1.1 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5.1.2 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高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5.1.3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如有提供相应企业标准则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如未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则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
5.2 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及以上指标(标识为一项指标进行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5.3 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包含其他类目,或者含有其他材质,必须满足相应类目或相应材质的质量要求。
当产品中子类目中有具体行业标准或具体抽检要求,满足本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具体子类目的质量要求。
六、违规处理
6.1 平台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总则》中相应商品品质抽检项目及对应处理明细进行处理:
  • 若涉及品质检测项目不合格,将按照“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对商家进行处理,详见4.1;
  • 若涉及成分、材料等检测项目不合格,将按照“材质成分不符”、“假冒材质”对商家进行处理,详见4.1;
  • 若涉及标识标签检测项目不合格,将按照“商品标识标志不合格”对商家进行处理,详见4.2;
若商家的同一商品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情形的,仅按照最严重项执行。
6.2 平台抽检商品的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明细表中所列举的内容,平台有权根据《商品品质抽检管理规则》进行检测,并根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总则》对所有检测项目进行处理。同时平台将会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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