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时零售】处方药品类管理规范
  • 第一章 概述​
  • 1.1 目的和依据​
  • 1.2 适用范围​
  • 1.3 定义​
  • 1.4 效力级别​
  • 第二章 入驻方式及要求​
  • 2.1 入驻方式​
  • 2.2 准入要求​
  • 2.3 推广限制:​
  • 第三章 经营要求​
  • 3.1 店铺命名、信息及管理要求​
  • 3.1.1 店铺名称和LOGO​
  • 3.1.2 实际配送范围划定​
  • 3.1.3 门店添加​
  • 3.1.4 POI设定要求​
  • 3.2 商品管理要求​
  • 3.2.1 禁售商品​
  • 3.2.2 商品信息要求​
  • 商品标题及详情页填写要求​
  • 2.商品价格设置要求​
  • 3.商品主图要求​
  • 4. 商品属性及页面展示​
  • 3.2.3 商品质量要求​
  • 3.2.4 商品保质期​
  • 1.保质期规范​
  • 2.保质期违规处理​
  • 3.2.5 商品宣传限制​
  • 3.2.6 商品召回要求​
  • 3.3 商品经营规范​
  • 3.4 处方管理及在线药学服务要求​
  • 3.4.1 第一责任​
  • 3.4.2 具体要求​
  • 第四章 服务保障要求​
  • 4.1 审方要求​
  • 4.1.1 处方审核要求​
  • 4.1.2 审方时效要求​
  • 4.2 发货要求​
  • 第五章 违规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即时零售】处方药品类管理规范

2024-12-22 13:40:23电商运营团队
第一章 概述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购物体验、规范抖音电商平台即时零售业务的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平台即时零售业务相关入驻协议、《【即时零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范》等约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商家类型为药店,且经营如下类目的即时零售商家: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药品
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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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定义
处方药:是为了保证用药安全,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的,需凭医师或其它有处方权的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出售,并在医师、药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监督或指导下方可使用的药品。
1.4 效力级别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时零售】规则尚无规定的,根据抖音电商平台其他规则、法律规定或相关协议处理。
第二章 入驻方式及要求
2.1 入驻方式
仅接受定向邀约的方式入驻,暂不接受非邀约商家主动申请,定邀入驻的商家可经营的类目明细如下: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药品
处方药
心脑血管(Rx)
血液系统(Rx)
消化系统(Rx)
五官用药(Rx)
神经系统(Rx)
皮肤科用药(Rx)
内分泌系统(Rx)
男科用药(Rx)
泌尿系统(Rx)
免疫调节(Rx)
抗菌消炎(Rx)
解热镇痛(Rx)
呼吸系统(Rx)
肝胆用药(Rx)
妇科用药(Rx)
风湿骨外科(Rx)
儿科用药(Rx)
补益安神(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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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准入要求
对象
准入要求
商家
基础要求
总店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即时零售】招商入驻管理规范》中的要求;
2.提供有效的主体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包含药品销售;
3.主体经营实力满足以下其一:
(1)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门店数量≥20家;
4.主体须依法成立一年及以上;
5.近半年内未出现重大舆情风险和行政处罚;
6.商家类型为“药店”,且仅邀请连锁药店商家在符合相应准入标准下准入;
7.须提供与旗下所有门店连锁关系证明;
8.须依据《【即时零售】保证金管理规范》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
9.还须同时提供旗下所有门店的如下材料: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应包含药品销售;
(2)须提供能证明线下门店位置真实性和经营商品真实性的门头图和店内环境图。
行业资质要求
均须同时提供每家门店的以下资质:
1.《药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方式包含零售或者零售连锁,且和门店营业执照主体保持一致;
2.至少1名药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3.持《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师的在职证明,如劳务合同或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商品
基础要求
1.禁售商品禁止准入,参见3.2.1 禁售商品
商品资质要求
需具备药品的合法资质,其药品批准文号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可查,不支持原料药、药用辅料等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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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商家务必确保其提供的资质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
2.商家须在经营期间对其已经提交的资质保持自检自查,及时查看平台最新规则并根据规则及时更新资质材料。
2.3 推广限制:
仅允许商品以货架形式进行售卖,禁止任何内容或广告形式进行推广。
第三章 经营要求
3.1 店铺命名、信息及管理要求
3.1.1 店铺名称和LOGO
1.店铺名称和LOGO不得包含违法违规和消极影响信息;
2.不得包含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信息,规范细则参见店铺命名规范
3.需符合药店行业店铺命名规范:
  • 总店命名格式:xx药房小时达
  • 门店命名要求:线上门店名称与线下实体店商家名称保持一致
4.如果门店的店铺品牌和总店的品牌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消费者对销售主体产生误认的,商家应在店铺名称标识,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认,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3.1.2 实际配送范围划定
实际配送范围应该依据门店的配送能力划定,配送范围最高20km,不得超范围设置配送范围。
3.1.3 门店添加
总店需提供与旗下所有门店的关联关系证明,不得在即时零售工作台随意添加门店,影响平台秩序。
3.1.4 POI设定要求
实际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保持一致;一个POI只允许指向一家门店,该门店仅允许绑定一家总店。
3.2 商品管理要求
3.2.1 禁售商品
1.以下商品禁止销售,包括但不限于:
(1)平台禁止商家出售的商品,被禁止出售的商品详见《禁止发布信息及管理规则》
(2)即时零售业务未开放类目/品牌的商品;
(3)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监管要求禁止出售的药品,该类药品包括但不限于:
  •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清单详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
  • 根据监管指令要求平台禁售的药品;
(4)基于用药安全性考虑,平台暂时禁售的药品:
  • 平台判断风险较高或对储藏、运输有特殊要求,暂不支持售卖的品种,具体以平台标品库限定可上架的商品为准。
2.除以上禁售品类外 ,平台有权根据实时掌握的舆情线索、监管事件、用户反馈、风险事件等信息,对涉及可能存在危害人生命健康安全或其他较高风险事项的风险品类做动态禁售、下架标品库商品,以及对特定品类限制购买数量及针对特殊人群做拦截购买等处理措施,具体以平台通知或平台实际产品功能限定为准。
3.商家出售的药品禁止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无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的进口药品;
  •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
  • 过期药品或保质期不符合本管理规范的药品;
  •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辅料的;
  • 不得出现《药品注册证书》《药品再注册批件》过期或被撤销、注销。
3.2.2 商品信息要求
商家发布商品时需遵守《【即时零售】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的相关要求,作出真实、完整、一致的商品描述,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商品标题及详情页填写要求
(1)标题示例
标题组合:中文品牌(英文品牌)+药品商品名(若无则不填)+药品通用名+规格参数
示例:青方 胃舒平 复方氢氧化铝片 120片
(2)属性等信息填写要求
  • 品牌名:应与关联的品牌一致,可使用有效的中文品牌名或中英文品牌名,品牌信息应与【商品品牌】中文/英文/中英文名称保持一致;
  • 药品商品名:该项可填写正确的药品商品名(不含化学名、化学结构式);
  • 药品通用名:与最新版外包装的药品名称一致,应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有查询结果;
  • 包装规格:对药品最小售卖单元的描述;
  • 商品属性:限品牌、商品名称、生产企业、药品剂型、产地;
(3)基本规范
  • 须如实描述,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除空格、商品规格包含的连接符“*”(如 5g*10袋)、品牌自带的括号外,不得使用标点符号,如【】 [] ¥ # @ 等。
  • 标题中内容应与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内容相符;
  • 不得使用标题通用框架以外的信息,如店铺名称、物流信息、正品保证、xx同款、特殊符号、会员专享等营销类信息;
  • 商品品牌、商品属性、规格参数的描述,应语言精练、突出商品特质;
  • 不得出现内容重复或关键信息互斥的情形,如包装规格、型号、适用人群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相符;
  • 不得使用其他品牌,不得出现a品牌商品套用b品牌等套用情形;
  • 品牌/商品品名/商品属性/规格参数,各要素无顺序要求,要素之间可使用或不使用空格,但单一要素信息内不可使用空格;
2.商品价格设置要求
依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内容,平台秉持商家自主定价的原则,严厉打击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应遵循《商品价格管理规则》;商品发布页中,亦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 价格与商品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 实际价格高于标价上限的商品
3.商品主图要求
图片格式:png,jpg,jpeg
图片尺寸:至少600像素*600像素,建议上传1:1图片
图片张数:至少3张,最多5张
图片展示:
主图要求
展示内容
第1张
商品正面图片或商品外包装图 ,能清晰看到品牌、药品名称、处方药标识等信息。
第2-5张
  • 外包装标签背面或侧面全貌图,药品批准文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清晰可见(进口商品,原产国、进口商/经销商名称及地址也须清晰可见) ;
  • 说明书图(多页可使用多张图片展示)。
图片编辑
图片上除商家的Logo外,不得有水印、说明文字、联系方式等其他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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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品属性及页面展示
  • 商品页面必须清晰标明处方药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同时需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
  • 须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 除以上信息外,处方药商品页面仅可展示:
  • 国家批准过的产品信息,产品的包装图、产品注册批件等;
  • 店铺信息:如店铺介绍、资质证照;
  • 关于处方药用药警示信息及用药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等;
  • 其他为了保障用药安全,用户有必要知悉的信息。
  • 处方药在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3.2.3 商品质量要求
1. 发布的处方药质量应符合法定质量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药品检测报告单进行证实。如后续相关国家标准更新,商品质量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现行的执行标准须满足,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 药品类商品,商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药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包装、运输或配送药品
3. 商家给消费者出具的发货单或电子凭证,内容至少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商家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销售日期等。
3.2.4 商品保质期
1.保质期规范
(1)可销售的临期药品,须在商品标题上写明“临期药品”字样;
(2)保质期剩余天数如在90天内,商家必须将实际保质期天数公示在前台,并保证患者在保质期内可服用完,具体详见下表。
保质期
可销售的临期药品
不可销售临期药品
保质期天数>365天
90天 ≤ 剩余保质期<180天
剩余保质期 <90天
0<保质期天数≤365天
60天 ≤ 剩余保质期<90天
剩余保质期 <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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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质期违规处理
  • 若出售的商品的包装上出现篡改、手写、模糊保质期信息标示、中英文保质期信息不一致,或内外包装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不一致等场景的,平台将依据《【即时零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商品标识标志不合格进行处理 。
3.2.5 商品宣传限制
1.药品展示页面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做处方药广告,同时在对商品或企业进行描述时也不得含有任何虚假、夸大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开展以下行为:
  • 在处方审核后向用户展示药品功能的,相关功能描述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的适用症;
  • 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 含有“疗效最佳”、“安全无毒副作用”、“零风险”、“根治”等不科学用语;
  •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 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 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
  • 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用户赠送处方药;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2.6 商品召回要求
  • 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药品,商家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 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通报有关监管机构。
  • 商家怠于召回的,平台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或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采取限制限制发布商品、扣除保证金等处理措施。
3.3 商品经营规范
1.商家在平台内仅能开展药品零售业务,不得通过平台开展批发业务;
3.4 处方管理及在线药学服务要求
3.4.1 第一责任
商家应凭处方药销售处方药,同时应确保合作互联网医院直接面向用户的提供的诊疗开方服务的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执业药师或药师,并加强监督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把用户健康和用药安全放在第一位。
商家应向用户提供在线用药服务,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3.4.2 具体要求
  • 不得向任何没有用药需求的用户提供处方药咨询、用药建议甚至推荐用药。
  • 在向用户提供用药咨询时,对药品的介绍应与说明书相符,严格遵照药典、药品说明书、临床指南、临床路径等循证依据;不能对药品进行夸大宣传等违法宣传行为,违法宣传包括但不限于:
  • 药品功能描述超出说明书规定的适用症;
  • 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 含“疗效最佳”、“安全无毒副作用”、“零风险”、“根治”等不科学用语;
  •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 含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向用户提供用药咨询或服务时,应仔细了解用户的病史、诊断及症状等,不得出现与疾病或症状完全无关或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形;
  • 在向用户提供售后用药服务时,不得向用户介绍或推荐任何与治疗目的不符的药品;
  • 处方场景需满足《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 中其他处方管控要求;
  • 以任何方式诱导用户至平台以外场所(包括商家自身销售平台或渠道、第三方网站或客户端、线下门店等)或在诊疗及药学服务中,发布或推送第三方商品或信息;
  • 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及对用户可能造成潜在人身伤害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 服务保障要求
4.1 审方要求
4.1.1 处方审核要求
严格遵守《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处方相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
4.1.2 审方时效要求
开始营业时间至停业时间处方10分钟内完成审方;
停业后处方在开始营业10分钟内完成审方。
4.2 发货要求
1.对于处方药商品,商家需采取严密包装和保密发货措施(隐私面单和非透明包装);
2.商家须遵守《【即时零售】发货管理规范》外,还须遵守以下发货要求:
(1)配送包装要求
  • 对药品采用单独包装,不得与非药品合并包装;
  • 根据药品的体积、重量、储存条件等选取适宜的包装物及填充材料,保证配送过程中包装不易损坏或变形,防止包装内药品出现破碎、被污染等情形;
  • 药品及销售单据装入包装物后,要对包装物进行外形固定,并在封口处或者其他适当位置使用封签进行封口;
  • 在包装件外部加贴寄递配送单。寄递配送单记载的信息至少包括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配送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药品储存要求(如常温、阴凉等)等。寄递配送单亦可当做封签使用;
  • 包装件存放于专门设置的待配送区,待配送区符合所配送药品的贮藏条件;
  • 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除外,下同)与药品混箱配送的,箱体内应对药品存放区域进行物理隔离,确保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 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2)配送要求
  • 使用配送箱进行配送的,药品包装件应当有序摆放并留有适当空间,避免挤压致使包装或封签破损。与非药品混箱配送的,应当将药品包装件放置于配送箱内药品专用区;
  • 与药品储存要求有明显温度差异的商品混箱、混车配送的,应当采取隔温封装等有效措施,并按有关要求予以验证,确保药品持续符合储存要求。
  • 配送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包装件在途中、交接、转运或转存等环节遭受雨淋、潮湿、高温、阳光直射、严寒等外界特殊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6.1 【生效时间】】本规范于2024年01月04日首次生效。
6.2 平台有权对本规范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 。 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平台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平台服务。
6.3 平台商家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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