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商家分期免息营销合作协议
  •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合作内容​
  • 第三条 费用结算​
  • 第四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 第五条 承诺、声明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 第六条 不可抗力​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 第十条 保密条款​
  •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及其他​

跨境商家分期免息营销合作协议

2024-07-11 11:14:47电商运营团队
本协议由商家(下称“你”或“甲方”)和优选海购(澳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深圳智领星辰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丙方”)、共同签订,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在你同意本协议前,请你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乙方、丙方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乙方、丙方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你应重点阅读。如你对本协议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
你登录抖店商家后台,在相应网络页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路径,路径名称以页面实际展示为准)点击勾选、同意、确认或其他方式确认本协议,即表示你已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本协议自此成立并生效。
路径1:【营销】-【活动广场】-【分期免息】相关活动
路径2:【营销】-【营销工具】-【分期免息】入口
本协议由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乙方、丙方已发布的或将来发布的各项平台规则组成。协议附件及平台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平台规则与协议正文、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布生效日期或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鉴于:甲方系乙方平台入驻商家,乙方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交易服务平台运营方,丙方运营信用支付服务平台,甲、乙、丙三方同意发挥各自的优势,在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合作开展针对乙方平台用户使用信用支付服务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的联合营销活动,以实现互利共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若干关键名词的定义如下:
1、信用支付:是指由丙方作为运营方,联合授信机构共同提供的“先消费,后付款”的在线消费金融服务,由授信机构为电商购物等特定消费场景下的目标用户提供信用贷款,用户可在前述场景中通过信用支付进行商品的购买,信用支付产品的具体品牌名称、营销名称以线上展示为准,可能因业务需要而不时调整。
2、授信机构:指丙方的合作方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他丙方合作金融机构(如有)。
3、分期手续费:指用户选择“分期服务”时须向授信机构支付的分期付款手续费。
4、用户(借款用户):是指通过有效身份认证在信用支付服务平台注册,通过乙方平台向商家即甲方购买商品并向授信机构申请贷款的个人消费者。
5、交易对象/商家:是指入驻乙方平台,向用户提供商品并接入信用支付服务的商家。本协议中的交易对象/商家特指甲方。
6、乙方平台:乙方所运营的为乙方平台用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交易服务平台,包含由乙方关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站或乙方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增删的在各种互联网终端设备上展现的各种应用形式,具体网站的域名及应用以乙方平台公示为准
7、甲方连带责任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依法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的企业。
第二条 合作内容
甲方作为乙方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业务经营者,自愿与丙方开展联合营销贴息合作:
1、用户在信用支付服务营销活动期间,使用信用支付购买甲方提供的商品时可享受优惠,即用户使用信用支付付款购买甲方指定商品,授信机构可免除相应的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用户购买甲方商品的金额X对应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因用户参与前述营销活动而产生的优惠金额(以下可简称“营销费用”),由甲丙双方按比例承担,即甲方应承担的营销费用=用户购买甲方商品的金额X甲方应承担的对应分期期数的费率。同时甲方确保甲方连带责任主体就该营销费用向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合作所涉营销活动的参与条件、活动时间、活动形式、分期手续费率、甲方承担费率等(以下合称“活动方案”),以甲方所参与活动的页面展示信息为准。甲方在活动页面同意参与活动,即视为已就活动方案及各项活动细节与丙方达成共识。
3、用户层面的活动方案及活动规则由丙方自行决定,如需在活动中披露或体现甲方作为联合营销方,甲方确认不持异议。丙方负责活动规则的制定、调整、配置、维护。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因甲方与丙方开展联合营销贴息合作,甲方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其应承担的营销费用:
(1)甲乙丙三方同意,对于营销费用的结算,丙方有权委托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向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抖音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扣款指令,将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营销费用直接从甲方应收货款中划扣并支付给丙方。
(2)甲方授权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根据丙方的扣款委托向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扣款指示,并授权前述第三方支付机构依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指示完成营销费用的扣划。费用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以丙方实际收到的时间和金额为准。
(3)上述自动扣划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甲方及时完成费用结算,但甲方知晓,其可能受系统、技术、网络、合作机构等各类因素的限制而导致扣划失败,若出现自动扣划失败,应及时主动向丙方支付营销费用,避免损失扩大
(4)若因货款余额不足、冻结,或因甲方信息、密码、验证码等信息泄露或介质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被他人盗用、冒用)、甲方人员超授权操作等导致扣款错误、失败、导致经济损失等,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本合作下,由丙方计算并向甲方出具营销费用账单(账单出具的日期以系统实际配置为准),如甲方对联合营销费用账单有疑问,丙方将予以解答,如甲丙双方对账单及费用支出仍有异议的,以丙方通过乙方平台向甲方推送的账单显示为准。
3、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款项后,可根据甲方申请开具相应发票,甲方应当完整、准确提供真实有效的开票信息。
4、退款
(1)如在营销费用结算前用户退款,丙方将按照用户相应退款比例向甲方收取营销费用;如在营销费用结算后用户退款,则丙方已收取的相应营销费用不予退还,甲方确认知悉并同意具体以系统实现为准。
(2)用户退款所产生费用的计算按丙方的相应退款规则处理,甲方知悉并认可。
第四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投入专项活动费用开展合作营销活动,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其应支付的费用。对于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的扣款指示操作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扣款后果
(2)甲方负责保障店铺自身经营及运营系统、页面正常,确保能够支持营销活动正常开展。
(3)如甲方需将营销活动进行对外展示,其展示方案、宣传品、宣传渠道等应当提前经丙方审核后方可发布。如甲方需使用有关丙方及丙方关联方的介绍、商标、商号和logo对本次活动进行宣传,须经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侵权。丙方对上述展示方案、宣传品、宣传渠道审核确认的,并不免除甲方保证其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制作的宣传品、宣传渠道的合法、合规义务。甲方保证其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的宣传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或权益,若提供的宣传品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由此给丙方或乙方造成商誉影响或损失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及赔偿的责任
(4)甲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完成营销活动的开展,负责协调甲方客服熟悉营销活动内容,并按照丙方统一口径做好用户解释工作。
(5)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是丙方的关联公司、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或员工。
(6)甲方确保甲方连带责任主体和甲方就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丙方、乙方、乙方关联公司及用户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丙方委托自行或通过乙方关联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扣款指令,以在甲方应收货款中扣划甲方应承担的营销费用。
(2)乙方应当配合、协助甲方和丙方顺利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联合营销贴息合作,包括协助提供营销活动入口、协助进行推广宣传、在商家后台准确展示费用账单等。
3、丙方的权利义务
(1)营销活动由丙方负责引导用户参与。甲丙双方共同负责及时解决用户咨询、投诉,涉及信用支付服务及丙方的用户咨询、投诉等需转交丙方统一处理。
(2)丙方与甲方开展联合营销和宣传,应提供尽可能掌握的资源。
(3)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有关甲方的介绍及商标、商号和logo对本次活动进行宣传推广
(4)丙方如需对与甲方承担的营销费用直接相关的活动形式进行调整,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承诺、声明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1、本协议主体各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资格,有能力独立对外签署协议,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方保证各自拥有或已经获得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权利及资质、授权,并独立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影响及损失并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本协议约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2、各方承诺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开展本次合作,且本次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进行。
3、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用户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用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用户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不非法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用户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用户信息。
4、各方确保其在联合营销合作中向其他方提供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且得到相关数据权利主体的合法授权。任一方从其他方获取的用户信息数据,获取方应当采取不低于保护其本身商业秘密的标准进行保护,并按照相关法律、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存储,在未经用户合法授权的情形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如获取方违反前述约定造成对方用户信息泄露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获取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获取方负责赔偿,且提供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
5、各方将按照监管部门及其他方对声誉风险管控的要求,严格落实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保护的要求,做好用户数据的安全保护与控制工作。
6、一方作为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接收方,特别承诺如下:
(1)对用户信息安全提供保障,以防止用户信息被不当使用或被未经授权地访问、使用或泄漏。
(2)接收方将在合理和安全水平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例如使用加密技术(例如SSL)、匿名化处理等手段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3)接收方将建立专门的数据安全部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流程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采取严格的数据使用和访问制度,采取专门的数据和技术安全审计。对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会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公告等形式告知信息提供方及用户。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各方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尽最大可能在最短时间通知其他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2、“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协议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事件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网络通信故障、技术故障、技术调整、黑客攻击及其它类似事件。
3、由于监管政策变化、监管部门要求(非因一方过错导致该变化、该要求),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各方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合作项目不能开展或需要终止执行的,属于不可抗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费用,应按日向丙方支付迟延支付金额百分之一(1%)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违约金部分,丙方亦有权在甲方应收货款中直接扣除。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赔偿其他方的所有损失。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3、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为了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方的业务往来符合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着眼于各方建立长期友好的商业伙伴关系,促进各方关系良好发展,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1、本条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甲方为获取与丙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甲方及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丙方员工的一切物质及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
2、不正当利益: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甲方或个人名义向丙方任何员工及关联人员提供、给予(赠予或非公允价值给予)合作业务范围外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股份、红利、礼金、礼品、娱乐活动票券,特别折扣或样品,甲方支付的旅行、餐饮、娱乐、合作业务衍生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
3、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不得向丙方员工及其关联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2)甲方的股东、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合作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系丙方员工或其关联人员的,应在合作前以书面方式如实、全面告知丙方。(3)合作过程中,甲方不得允许丙方员工及其配偶持有或由第三方代持有甲方的股权(但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且低于发行在外5%的权益、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或通过受益人非本人或关联人员的信托方式持有的股份除外)。
4、若甲方违反上述约定行为之一,丙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终止与甲方的合同,同时甲方应连带向丙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或者支付所涉订单(合同)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两者以高者为准。甲方应于丙方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如未及时支付,丙方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对于甲方,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向丙方员工及其关联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如果主动向丙方提供有效信息,丙方将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考量给予甲方继续合作的机会和/或减免上述违约责任,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丙方有完全的判断权和自主权。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丙方保留一切追究甲方以及甲方直接责任人民事及/或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
5、如果在业务合作中发现任何违反或者试图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以及任何关于反商业贿赂、反贪污、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以及丙方制度的行为,甲方可向丙方举报。对于任何举报行为和举报者,丙方予以保密;并对于真实有效的举报行为和举报者,在被举报事件查证属实后,丙方根据公司制度以及被举报事件的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1万元至 100 万人民币的奖励。 丙方专用接收举报投诉的邮箱为: clean@bytedance.com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即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执行。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本协议下的“保密信息”是指:在为达到本协议合作目的进行评估、磋商、谈判、合作的过程中,一方(简称“披露方”)向其他方(简称“接收方”)提供的任何有关披露方(含披露方用户)业务、财务、技术、经营等方面的非公开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帐号、密码、接口程序、相关文档、用户名单、技术资料、软件程序、软件源代码、有关产品和其特性以及操作模式的信息、开发、诀窍、发明(不论是否有专利权)、程式、规则系统、图表、实验笔记、测试程序、软件设计和结构、电脑数据、内部文件、设计和功能规格、或其他报告、分析和性能信息、软件文件和其他技术、业务、产品、业务经营、交易手段、定价、提案与合同、营销或财务信息、计划、市场策略、战略、计划方案、谈判与合同、内部报告、会议记录、内部讨论、邮件往来等任何非公开信息以及任何其他依据商业上的合理判断应为一方所专有的或非公开的信息。各方同意,有关各方本协议下合作项目进展和状态的任何信息、各方的未来发展计划以及本协议下的交易和本协议的条款内容也属于保密信息范畴。保密信息可以表现为书面、口头、图像、电子或其他任何形式。
2、接收方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披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为实现协议目的向必须知晓保密信息的接收方的雇员或接收方的顾问披露保密信息外(就该等披露,接收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该等雇员或其顾问履行其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及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得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应用于本协议下合作事项之外的其他目的。
3、如任何政府或司法部门或机构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或命令要求披露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当在知晓该等强制性要求后立即通知披露方,以使披露方可寻求有关该保密信息的保护性裁定。接收方应尽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对披露方影响最小的方式对相关保密信息进行披露。在可能的情况下,接收方应为披露方争取就该等强制性要求进行抗辩的机会。
4、接收方同意,将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该等保密措施的充分程度将不低于接收方对自己拥有的相同或类似的保密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的充分程度。
5、接收方同意,一旦其发现因其自身、其雇员或其顾问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或超范围使用,其将立即通知披露方,并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协助披露方重新掌控该等保密信息和防止对该等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滥用或泄露。
6、接收方同意,在不应影响本协议的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一旦披露方书面要求其归还或销毁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归还或销毁自披露方获得的所有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摘要以及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资料;并在披露方提出销毁书面要求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披露方保证已依前述规定对保密信息进行了销毁。
7、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数据接收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数据披露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8、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同时适用于协议各方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本协议签订前或本协议服务范围外,各方享有的知识产权不因本协议发生改变,仍归各自所有。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向其他方授予任何许可或权利。
2、丙方因履行本协议人员所产生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文件、项目资料等),无论在服务成果的创作过程中或创作完成后,其所有权、知识产权(包括申请权)自该等服务成果形成时均归属于丙方。未经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之外自行或允许第三方使用该等服务成果。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其他方不得在其市场推广、名片、文件、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该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标识、logo、域名和网站等,否则视为侵权。
4、一方保证,其所交付、提供的所有服务内容、成果具有独创性或已取得相应合法授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一方保证,因履行本协议而向其他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成果等不存在任何现有或潜在纠纷或争议,无论第三方对该等服务内容、成果主张权利或利益是基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技术、商标标识或其他方面。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通知方式。各方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人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或常规的信件传递等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乙方、丙方还可通过平台公告、系统消息及站内信消息的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2、通知送达。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1)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平台公告、系统消息、站内信消息等电子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为有效送达。
(2)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3)通知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发出的,以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自然日或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为送达之日。
3、甲方声明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及通讯方式如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甲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甲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及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续期的,需重新签署协议或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丙方有权视活动情况调整用户侧活动时间和活动规则。
3、丙方依法运营用户侧营销活动,如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相关政策变动、政府机关指令要求等原因导致用户侧营销活动调整、暂停举办或无法进行的,丙方有权随时决定修改、暂停、取消或终止本活动,并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如因第三方通过各种不当手段攻击、篡改,对乙方平台或丙方平台及用户活动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或系统故障,致使用户无法参与或参与失败的,丙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用户营销活动期间,因甲方操作不当或用户所在地区网络故障、电信运营商故障、第三方其他平台限制等非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用户无法参与活动、或参与失败,丙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7、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
range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