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达人;
二、店铺命名规范
其中,珠宝文玩行业个人店、个体店命名还应遵守如下规范:
- 个人店、个体店的店铺名称和头像不得使用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协会、机构的词汇,如美术馆、博物馆等;
- 个人店、个体店的店铺名称禁止使用书画大师、工艺美术大师等名家大师的姓名,误导消费者认为店铺与大师本人或权利方有关;
- 个人店、个体店的店铺名称禁止使用珠宝潮奢行业未对个人店、个体店开放的类目相关的关键词,如古董、老瓷、大师瓷等;
- 个人店、个体店的店铺名称禁止使用保利、佳士得、苏富比、嘉德等知名拍卖行名称及其变形词,误导消费者认为店铺与知名拍卖行有关。
- 为避免消费者对店铺内商品产生误认,店铺若未获得“文物商店/拍卖行 >古董艺术品” “文物商店/拍卖行 >古董艺术品拍卖”类目经营权限,禁止在店铺名称中使用“文物”“古董”等相同或近似字样,以及暗示商品为文物、古董的年代描述或其他暗示词汇。
三、商品发布规范
3.1 禁售商品
3.2 商品信息要求
3.2.1 商品标题
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且需如实描述:
(1)通用标题
(2)特殊品类商品标题(标“*”的字段为必填字段)
- 多宝类饰品:品牌+主要材质*+次要材质*+多宝* +商品款式*+商品名称+商品重量+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赠品信息)
- 商品材质:对于多宝类饰品,商品材质的描述应按照其主要、次要的顺序进行描述
- 主要材质指体积最大或数量最多或价值最高的珠宝玉石名称
- 对于包含材质过多无法在标题完整体现的情况,可在次要材质后加“等”字,并在商详上注明其他宝石的名称
- 示例:对于以和田玉为主,混有石榴石、水晶、碧玺、蜜蜡、玛瑙的手链
和田玉 石榴石 碧玺 等多宝手链 女士高档饰品
- 金属镶嵌珠宝玉石类饰品:品牌+金属镶嵌材质*+珠宝玉石材质* +商品款式*+商品名称+商品重量+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赠品信息) ,其中赠品也需写明材质信息。
- 示例:周大福18K金钻石戒指四爪镶钻
- 示例:XXX(品牌)合金镶嵌珍珠吊坠赠银925链
- 具有贵金属覆盖层饰品:品牌+覆盖层金属*+基体材质* +珠宝玉石材质* +商品款式*+商品名称+商品重量+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赠品信息)
- 贵金属覆盖层材料名称按照GB/T 32022-2015《贵金属覆盖层饰品》的规定命名。
- 示例:玖钻 镀金 S925银 钻石 项链
- 邮币类商品:品牌+商品名称*+评分机构* +评分*+商品重量+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赠品信息)
- 示例:天中金 2016熊猫1克圆形金制纪念币 中标国评(CNGS)满分版
- 书画类商品:作者介绍*+商品名称*+材质+ 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赠品信息)
- 示例:中国美术家协会 李XX 万里长城图国画 收藏级
- 刀剑类商品:品牌+商品名称*+刃材*+鞘材*+是否开刃*+其他商品描述
- 示例: 龙泉剑 花纹钢 鸡翅木 未开刃 工艺摆饰
- 茶类商品:品牌+茶种类*+规格参数(净含量/规格/尺寸/加工方式/包装/等级等)
- 示例:XXX(品牌)福鼎白茶 100g*2包
3.2.2 商品价格
商家禁止进行以下任何形式的价格宣传/描述,包括但不限于:
-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的;
-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作出了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无依衣据或者无从比较的的价格描述;
- 违反其他平台协议或平台规则的描述。
3.2.3 商品属性
- 带“*”的属性项必填,请全部填写后提交,不带“*”的属性项请按商品实际情况填写,如商品无此属性,则无需填写;
- 商品克重:贵金属类商品(包括首饰、工艺品、贵金属纪念章/币)克重信息需与实物一致,不得低于商品的最低克重要求,数值前不得加无效数字(如002g)
- 字画类商品:名家字画商品,需在创建商品前提供相关授权资料,并真实填写作者属性。
3.2.4 商品主图
(1)图片格式:png,jpg,jpeg
(2)主图须达到5张,至少600像素*600像素,建议上传1:1图片
(3)图片展示
3.2.5 商品详情
3.2.6 商品标识标签
(1)印记
对于贵金属镶嵌珠宝、贵金属制品应带有完整印记,印记要求准确、清晰、位置适当。印记内容如下:
- 印记内容应包括:厂家代号(LOGO)、材料、纯度。
- 印记的表示方法应参照GB11887-2012中的要求进行刻印。
- 当首饰因过细过小等原因不能刻印印记时,应附有包含印记内容的标识。

(2)标识标签
珠宝玉石、陶瓷建盏、木作文玩、杂项收藏商品的标签应包括以下信息:
- 饰品名称(材质名称+品种名称,例“足金吊坠”);
- 质量(如素金手镯等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商品应明确标注);
- 产品标准编号;
- 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名称及地址;

茶叶商品的标签应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应包含以下信息:
- 食品名称;
- 净含量和规格;
- 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具体参考以下模板:

3.2.7 特殊商品发布规范
四、闪购商品营销相关要求
五、创作者昵称规范
(1)店铺绑定的认证企业号命名需遵守以下规则:
- 官方旗舰店:品牌名称/与电商侧店铺名称保持完全一致/品牌名+官方账号;
- 旗舰店:与电商侧店铺名称保持完全一致/品牌名+一级类目(可选);(一级类目需要和电商侧一致,仅限店铺命名中加了一级类目的情况下,且要一致。)
- 专卖店:与店铺名称保持完全一致;
- 专营店:与店铺名称保持完全一致;
- 企业店:自定义 (需要符合认证企业号命名要求,详见:企业号账号资料规则说明);
- 个体店:自定义 (需要符合认证企业号命名要求,详见:企业号账号资料规则说明);
- 个人店:自定义 (需要符合普通抖音账号命名要求,详见:抖音账号资料规则说明)。
- 企业店、个体店、个人店绑定的达人账号昵称不得使用“旗舰”、“专卖”、“专营”、“官方”、“直营”、“官字”、“官方认证”、“官方授权”、“特许经营”、“特约经销”等其它平台管控词;
- 个人店的绑定达人账号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工厂”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组织相关词汇。
(2)创作者昵称不得仿冒官方:不得使用涉及字节跳动、今日头条、抖音、抖音电商、抖音火山版、巨量引擎等字节系下产品相关的内容。
(3)创作者昵称不得含有歧义、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 不得使用与认证主体注册地址或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信息;
- 分公司/企业部门/企业产品不得使用总公司身份信息;
- 品牌代理商/经销商等不得单独使用品牌信息,可使用xx(品牌)+代理商/经销商;
(4)不得含有侵犯其他消费者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 如需体现商标、游戏、应用、网站等信息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 如涉及品牌信息,需提供对应品牌有效证明材料。
(5)为避免消费者对账号推广商品产生误认,平台仅允许与特定店铺(即获得“文物商店/拍卖行 >古董艺术品” “文物商店/拍卖行 >古董艺术品拍卖”经营权限的店铺)绑定的人店一体账号、渠道号创作者昵称使用“文物”字样,除此以外,其余创作者昵称均不得使用“文物”、“古董”或其他可能导致用户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字样。
六、商品和内容宣传规范
此外,商家和创作者宣传珠宝文玩类商品时,还需遵守以下行业规范性要求:
6.1 行业基本规范
- 宣传推广珠宝文玩类商品需展示在图片、屏幕中央,方便消费者查看商品;
- 宣传推广珠宝文玩类商品展示鉴定证书或评级证书时,不得有任何遮挡信息的行为;
- 宣传推广珠宝玉石类商品,不得描述涉及“赌”、“赌石”等相关字词和行为暗示;不得宣传可回购、回收等;
- 宣传推广定制类商品需告知消费者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的规则;
- 宣传推广镶嵌类珠宝,须在推广内容中如实说明主石和镶嵌的材质;
- 宣传推广多宝手串或有多种宝玉石的饰品,应尽量说明全部材质。若含有人工宝石(包括镶嵌款式中的副石),必须明确说明含人工宝石及人工宝石名称;
- 宣传推广珠宝文玩类商品,非大师类目商品不得虚假宣传或暗示“大师” “名家”等不实信息。若店铺资质已开通大师类目,直播间在介绍大师类目商品时可以如实宣传“大师”、“名家”等相关信息,同时需在商品详情页真实填写作者信息,包括作者姓名、协会、职称等,推广内容需展示必要的证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授权证明、人社局等部门认证的大师资质证书、获奖证书等。大师认定标准按照《【珠宝文玩】行业管理规范》中2.2.4相关规则执行。
- 宣传推广珠宝文玩类商品过程中需如实说明商品的尺寸、厚度、重量等规格信息,不得进行不实、虚假、夸大宣传;
- 宣传推广珠宝文玩类商品过程中,如商家或创作者对商品进行了产地(如“缅甸”、“哥伦比亚”)描述,消费者要求核实的,商家应提供能够证明商品产地的完整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产地鉴定证书、产地进货凭证、报关证明等);不得使用“缅甸直供”、“免税”、“海外采购”等不符合海关进口规定的宣传作为卖点;
- 宣传推广经优化的珠宝玉石需明确优化方法,如经致密度优化的绿松石、经净度优化的祖母绿等、表面覆无色膜的有机宝石等,不得暗示为原矿、纯天然等;如商家对商品作出了“火烧不变色”、“无烧”、“无油”等材质承诺性描述,消费者要求核实的,商家应提供由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证书或相关凭证以证明其描述真实准确;
- 宣传推广珠宝文玩类商品过程中需如实向消费者披露商品的瑕疵,必要时需通过手电进行查看,不得进行不实、虚假、夸大宣传,隐瞒对商品价值产生贬值的瑕疵,误导消费者;
- 商品主图、详情页,以及推广内容中不可使用美颜、滤镜,不得利用非正常颜色的灯光、过度PS、部分遮盖等手段影响消费者判断;
- 每件商品需要测量尺寸、厚度、重量;
- 不得虚假宣传商品工艺,如将非手工、半手工虚假宣传为纯手工等
- 宣传推广过程中,不得将“抖音平台质检”等涉平台官方信息用于描述宣传非抖音平台质检的珠宝玉石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 宣传推广过程中不得宣传保值、升值、有投资价值;不得虚假宣传收藏级、传家宝、祖传等信息。如涉及相关描述,商品须具备收藏价值、定价符合市场规律,且须在商品详情页和直播间展示具备有效资质的收藏证书;
- 宣传推广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价格虚假宣传,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原价、专柜价、吊牌价、市场价等参考价,不得虚假宣传价格福利,不得虚假宣称“底价”、“最低价”等;
- 宣传推广中不得使用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营销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秒杀、虚假库存、盲拍、蹭热营销、利用虚假人设营销等;
- 宣传推广中不得赠送不合规的赠品,包括但不限于赠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平台禁售的商品,赠送任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珠宝玉石;赠送食品药品、母婴、化妆品、农资绿植、图书音像类等商品;赠送市场价值大于5万元的赠品(含使用权);
- 宣传推广中不得诋毁同行、贬低同类商品,或宣称分享的商品优于某同类商品。
- 当宣传/售卖非《【珠宝文玩】行业管理规范》2.2.4中的其他艺术家作品时,需在商详信息中真实填写作者姓名,宣传推广中若涉及所属协会、作者职称、获奖情况等信息时, 需展示相关资质证明,不得使用“大师”、“名家”等夸大商品收藏价值的表述。
6.2 特定商品宣传规范
6.2.1 贵金属类商品
- 宣传推广贵金属商品时,需准确描述贵金属的材质,名称应按如下对应关系,核对贵金属纯度千分位,并按纯度进行对应名称描述,不得使用“24K金”的不规范表述:
- 宣传推广镀金饰品需明确材质主体及表面镀层,如银925镀金,不得模糊描述为黄金、金砖、金条、含金等表述;
- 宣传推广多部分组成的贵金属商品,尤其是贵金属材质不一致时,需明确描述每个部分的贵金属材质,如吊坠为足金,项链为银925镀金,不得明示/暗示各部分材质一致;
- 宣传推广贵金属商品时,需明确净金克重(不包含绳、塑料外壳等其他材质克重)等信息,净金克重不得低于商品的最低克重要求。
- 宣传足金商品的金含量≥999‰,需在商品详情页材质属性选择足金(金含量≥999‰),商品的贵金属鉴定证书,需由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并且鉴定结果需包含金含量≥999‰。
6.2.2 金色饰品类
金色饰品指表面颜色类似黄金等贵金属,但材质不是贵金属的饰品。
- 宣传推广金色饰品过程中需明确展示商品材质,说明商品为仿金类饰品,禁止使用“沙金” “老金” “合成金” “矿石金”等不规范表述,禁止使用“古法”、 “古法金”、“古法传承”、“5G黄金” “真金” “专柜金”等词汇描述或其他误导消费者商品为足金的描述;
- 其他宣传推广过程中的不规范表述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宣传 “里外一色“ “不掉色不退色” “有钢印” “带证书”,展示 “火烧” “剪金”等虚假暗示商品为黄金的行为;
- 宣传“支持线下” “专柜对比” “支持复检等虚假暗示商品为黄金的行为;
- 宣传“可回收” “可传家”等虚假暗示商品为黄金的行为;
- 展示或口播“金价” “回收金”或宣传“线下价格几千块”等虚假暗示商品为黄金的行为;
- 宣传“手工” “古法工艺” “古法传承”等虚假暗示商品为黄金的行为或虚构商品工艺如“5N工艺”等;
- 宣传推广金色饰品过程中,不得以金、银等任何贵金属做对比;
- 宣传含金工艺品(如原材料含黄金的手机贴、画框等工艺品)时,必须说明商品为含金工艺品,不得宣传或暗示商品为通体足金(或其他贵金属)商品,不得对商品所含黄金克重、纯度、价值等做夸大宣传;
- 宣传水晶、珍珠/贝壳等工艺品时,宣传材质时必须如实说明各部分材质,不得宣传或暗示商品整体各部分均为天然珠宝玉石材质。
6.2.3 钻石类商品
- 宣传推广钻石类商品时需明确钻石的克拉重量、超过0.08ct以上的钻石还需明确其颜色、净度、切工等级等
- 针对不属于钻石类商品,禁止使用“XXX(产地)进口白钻”、“可过测钻笔”等行业词汇描述或误导消费者商品为钻石。
6.2.4 翡翠玉石类商品
- 针对不属于翡翠玉石类商品,禁止使用翡翠相关词语描述或误导消费者商品为翡翠玉石,翡翠玉石相关词语包括但不限于:缅A、缅翠、莫希沙、冰种、老坑、水头、玻璃种、起荧光、起胶、种老肉细、帝王绿、正阳绿、满绿、紫罗兰、春带彩、红翡、黄翡、墨翠、晴水、蓝水、软玉、新疆玉、青海玉、昆仑玉、黄口料、羊脂白、羊油白等。
- 不得使用高价值商品的形容词宣传低价值珠宝,如用高冰起荧光、帝王绿、子料、羊脂玉等这些形容高品质翡翠、和田玉的词语形容玉髓、石英岩玉、低品质翡翠或其他低档玉石;
- 不得对未完全抛光的翡翠定制商品进行种水、颜色、价值方面的确定性描述和承诺;
- 宣传商品为子料,商详材质需选择和田玉(子料),若商品表皮颜色经人工处理,商详需进行披露,内容推广过程中不得宣传为原皮原色、颜色未经处理等。非子料商品不得声称或暗示为子料(如宣传带红皮、洒金皮等),不得混淆品种。
6.2.5 有机宝石类商品
- 针对不属于珍珠类商品,禁止使用珍珠相关词汇描述或误导消费者商品为珍珠,珍珠相关词语包括但不限于:海水珍珠、淡水珍珠、海水有核、淡水无核、巴洛克珍珠、大溪地珍珠、澳白、Akoya、真多麻、南洋金珠等。
- 针对不属于琥珀类商品,禁止使用琥珀(蜜蜡)相关描述词,如满蜜满蜡、金绞蜜、鸡油黄、白花蜜、老蜡等。
- 针对猛犸象牙类商品,禁止暗示为禁售的野生保护动物象牙,或其他血腥描述。
6.2.6 书画类商品
- 商家、创作者发布或推广的书画类商品须为书法、绘画作品原稿,书画复制品、印刷品应作为装饰画进行发布和推广;
- 发布或推广书画类商品,需明确作者信息和商品名称,不得遮挡、模糊相关信息。
6.2.7 陶瓷类商品
- 发布或推广现代生产的陶瓷类商品(包括仿古瓷),不得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商品为古董的行为或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古玩” “回流” “老货” “老物件” “文玩”等表述,或通过老仓库、商品做旧、展示类似古董的底款等暗示商品为古董;
- 发布或推广现代生产的陶瓷类商品(包括仿古瓷),无行业认可的权威鉴定和年份证明,不得宣传为“567瓷” “年代瓷” “年份瓷”;
- 发布或推广仿古瓷,需在商品标题以及推广内容中明确表明为“仿古”。
6.2.8 古董艺术品类商品
- 当销售1949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商品时,请将商品发布于“文物商店/拍卖行>古董艺术品拍卖”、“文物商店/拍卖行>古董艺术品”类目下(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除外),并依照【珠宝文玩】行业管理规范上传相关资质证明;
- 其中“文物商店/拍卖行>古董艺术品拍卖”仅允许经营拍卖商品,即商品仅允许以拍卖商品链接进行售卖,普通商品链接仅可用于预展,不得直接进行直播售卖;“文物商店/拍卖行>古董艺术品”允许进行文物销售,但不允许经营拍卖商品;
- 发布或推广古董类商品,需在直播间显著位置公示相关经营资质,若涉及文物销售,需展示文物经营许可证,若涉及文物拍卖,需展示经营主体的《拍卖经营许可证》,以及《文物拍卖许可证》或文物拍卖行政批复,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查看并核实其合法性;
- 发布或推广古董类商品应如实介绍商品的年代与作者。准确说明古董艺术品、字画的年代范围和作者信息。对于近现代大师字画,应详细介绍作者的生平、艺术风格、在艺术史上的地位及作品的创作背景。对于古钱币,应说明其所属朝代、发行时期、帝王年号等关键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或争议,应如实告知消费者;
- 发布或推广古董类商品应如实介绍商品的材质与工艺。清晰描述物品的材质特性,如字画的纸张类型、颜料成分;古董艺术品的质地(陶瓷的胎质、金属器的材质等);古钱币的金属成分、铸造工艺等,解释这些材质和工艺对物品价值和独特性的影响;
- 发布或推广古董类商品应如实介绍商品的品相与保存状况。客观展示物品的外观状况,包括是否有损坏、修复痕迹、磨损程度等。对于影响物品价值的关键瑕疵或缺陷,必须特写展示并详细说明。同时,告知消费者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保存措施;
- 发布或推广古董类商品应如实介绍商品的来源与传承。如实讲述物品的来源,如家族传承、拍卖会购入、民间收藏流转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 发布或推广古董类商品应如实介绍商品价值。在介绍物品时,可以提及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范围,但不得对所售物品进行过度夸大或虚高的价值评估。应基于物品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专业鉴定意见等因素,给出合理的价格参考区间,并说明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
- 发布或推广古董类商品禁止宣传高古、中古、老三代、出水、出土、坑货、干坑、水坑、湿坑、一线货、工兵、坑口等;严禁编造商品的年代、作者、来源、材质等关键信息;严禁使用虚假的鉴定报告、证书或名人背书误导消费者,严禁虚假宣传与佳士得、苏富比、嘉德、保利等顶级拍卖行有合作关系;严禁对物品的价值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如声称 “稀世珍宝”“独一无二”“价值连城” “可上拍卖会”等没有依据的表述,诱导消费者盲目出价;严禁故意隐瞒物品的瑕疵、缺陷、修复情况或法律纠纷等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严禁虚构物品的历史故事或文化背景;对于物品的来源不明或存在合法性疑问的情况,不得进行模糊处理或故意回避;
- 发布或推广古董钱币、旧藏邮品类商品需明确展示平台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评分认证证书;
- 发布或推广古董类商品不得在商品价格之外收取所谓鉴定费、评估费、保管费、手续费等各类名目的费用。
- 发布或推广古董类商品应实事求是介绍商品的年代、作者、来源、材质等关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文物年份、虚假宣传官窑、近现代高仿品宣传为已故名家真迹等),不得对所售物品进行过度夸大或虚高的价值评估,不得在商品信息或直播/短视频等渠道宣传商品可高价回收;
6.2.9 刀剑类商品
- 发布或推广刀剑类商品不得以曾为某某领导人做过某类佩剑为背书或卖点;
- 发布或推广刀剑类商品不得涉及镇宅、开运、辟邪等封建迷信内容;
- 推广内容中展示未开刃的超长刀剑时,不能使用刀剑进行挥、砍、刺、劈等动作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动作,重点说明刀剑本身的纹理工艺等,禁止大开大合。
- 建议在推广内容中对刀剑的材质、工艺水平、锻造过程等方面进行介绍;围绕健身、收藏、装饰、陈列、送礼等方面进行介绍;或围绕刀剑历史发展和文化传承来介绍。
6.2.10 邮币类商品
- 宣传推广邮币类商品需在推广内容中明确说明发行机构,是否中国法定货币,不得冒用银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宣传;
- 宣传推广邮币类商品需在推广内容中明确展示邮币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评分认证证书(证书需包含商品名称、评级机构、发行时间、二维码等);
- 宣传推广钱币类商品,不得出现“可存可花可变现”类货币流通性表述;非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钱币类商品,不得宣传为“官方发行”;推广非流通的外币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 宣传推广钱币类商品商品时,如商品为非流通得不同国家的组合钱币,不得模糊汇率,不得明示/暗示等面值兑换;如商品为不同面值的商品,需明确每个面值商品的数量,如1张100元,100张/一刀1分,错误示例如:101张100元赠1刀;不得将钱币与古钱币进行组合售卖,如第四套人民币+民国钞;不得将人民币与外国钱币进行组合销售。
- 宣传推广金色外观的钱币类商品时,禁止宣传为金砖、金条、金锭等(投资贵金属需发布在黄金/彩宝/钻石/珍珠>投资贵金属类目);
- 宣传推广贵金属纪念章,对应商品材质需为贵金属,克重不得低于1克;宣传推广普通金属纪念章,材质为金银箔/镀金银/合金等其他普通金属,不得宣传或暗示为贵金属,不得使用mg为单位进行宣传,需明确以g为单位的实际重量;
- 宣传推广商品为千禧龙钞复刻版等钱币文创商品时,需在推广内容中明确说明商品为非法定货币,不得模糊宣传为千禧龙钞,不得宣传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 宣传推广纪念券、纪念钞复刻版、纪念钞纪念版、珍稀邮票复刻版、珍稀邮票纪念版时,不得同时上架原版;推广宣传纪念钞原版、珍稀邮票原版时,不得同时上架复刻版或纪念版;
- 宣传推广邮票类商品,不得宣传为“第二货币” “纸黄金”;
- 珍稀邮票的复刻版、纪念版时需明确说明,不得模糊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原版邮票。
6.2.12 茶类商品
- 发布或推广宣传茶类商品需要在内容中明确茶的种类;
- 发布或推广宣传茶类商品不得虚假宣传或暗示年份茶;
- 发布或推广宣传西湖龙井茶,商品需发布在茶-绿茶-西湖龙井类目,且需要能提供西湖龙井商标使用许可等资质或授权证明。
6.2.13 时尚饰品类商品
- 宣传推广时尚饰品类目商品时,不得作出“天然”、“种水色”、“保值”、“收藏”或与前述内容近似或相似的、或其他(如使用产地描述:南红、川红、保山料、瓦西料、竹山、湖北十堰、洞子沟、马鞍山等)可以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认为对应商品为天然珠宝玉石商品的宣传。在宣传仿制品时,不得宣传为天然珠宝玉石的“平替”等,在宣传仿珍珠商品时,需明确材质为仿珍珠,不得使用海贝珠、海水母贝珠、施家珍珠等误导性词汇暗示商品为珍珠。
- 宣传推广过程中,不得以商品为天然宝石平替作为宣传点;
- 推广宣传推广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类商品,需在内容中明确说明材质,不得使用形容钻石重量的单位“克拉”,禁止使用虚假、高级形容词(如5A级、S级)描述商品,禁止宣称为“XX钻”。
6.2.14 玉石纹裂瑕疵标准
根据《【珠宝文玩】商品发布及宣传细则》6.1行业基本规范,在宣传推广珠宝文玩类商品过程中,每件商品需通过手电查看瑕疵,并向消费者如实披露,不得进行不实、虚假、夸大宣传,不得隐瞒商品瑕疵,误导消费者。请商家/创作者根据以下标准,对翡翠玉石的纹裂瑕疵及严重程度如实披露。对于未真实披露纹裂瑕疵的商家将依据《【商家—虚假宣传】细则》进行处罚。
6.2.15 朱砂饰品类
天然辰砂,商品标题、属性、口播不得宣传未经证明的朱砂“含量”。
含朱砂工艺品,商品标题、属性、口播必须表达处理加工工艺(如压制、加胶、再造)信息,不得只说“朱砂”“辰砂”“紫金砂”“原矿”“天然”等易误导消费者混淆为天然辰砂的话术或含义。
辰砂(朱砂)类商品,不得做封建迷信描述。
6.2.16 沉香类商品
- 发布或推广沉香类商品中,其中针对不属于天然沉香类商品,如经人工处理的沉香木、增香沉香木,禁止使用天然沉香相关词语描述或误导消费者商品为天然沉香。
- 天然沉香相关词语包括但不限于:老沉、沉水、8分沉、9分沉、棋楠、白棋、紫棋、黄棋、黑棋、红棋、绿棋等及其变体词。
- 举例说明,商品创建过程中,商品属性为【沉香木】,不得通过明示/暗示描述商品为天然沉香
- 发布或推广沉香类商品,不得使用 “玉化” “玉化料”等夸大沉香商品品质;不得使用“雷击”虚假宣传沉香成因。
- 同一件商品不允许同时使用沉香、沉香木两种材质,即“沉香”商品不允许搭配“沉香木”销售,“沉香木”商品也不允许搭配“沉香”销售。
七、违规处理
7.1 店铺命名相关
7.2 商品相关
- 情形一:非珠宝文玩行业商家发布珠宝文玩类商品;
- 情形二:已获得平台许可出售陶瓷类商品的商家,未经平台许可发布珠宝玉石类商品。
7.3 内容相关
对创作者的违规行为,平台将依照《电商创作者管理总则》及《抖音电商创作者违规管理规则》《抖音电商创作者账号管理规范》相关规则,对违规推广的创作者进行处理;同时,平台有权依照《商家对关联达人商品推广行为的管理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理。